設計與印刷免責聲明

喇迪賽整合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喇迪賽設計」)以最嚴謹的方式保障用戶的權益,因此制訂設計與印刷免責聲明。請使用者(以下簡稱「您」)細讀以下有關計與印刷免責聲明之內容。您並已明確瞭解在您使用本公司設立、發行之本公司官方網站Paper37紙培寓所(以下簡稱「本網站」)及各類產品價格表或文宣品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或與本公司進行交易(包含線上通訊交易及線下實體交易)時(以下稱「本服務」),本公司處理您個人資料的設計與印刷之原則規範。本聲明可能隨時變更,請定期查詢。本公司將依法令及本聲明內容保護您的設計印刷權益。

請您細讀以下有關計與印刷免責聲明的內容。

  • 公版設計與印製:本公司本網站公開展示的產品原創設計、內文設計、字體設計,以照片、電子示意圖線上展示,非實體印刷色,商品以實際印製顏色為準。

  • 修改幅度與收費方式:
    1. 小幅度修改:增減文字、移除素材、放上自備素材、放上其他款式現成素材,或其他由喇迪賽設計判定為小幅度修改項目,不需設計費用。
    2. 中等幅度修改:調整素材設計、調整底色,調整素材位置方向大小,使用非現成的簡易素材,或其他由喇迪賽設計判定為中等幅度修改項目,設計費用須與本公司聯繫並取得報價後行製作。
    3. 大幅度設計:全新設計、特殊指定素材、特殊指定文字設計,或其他由喇迪賽設計判定為大幅度修改項目,設計費用須與本公司聯繫並取得報價後行製作。

    使用者如欲調整公版設計,有責任於訂購前聯絡喇迪賽設計完整清晰描述修改項目,由本公司估修改幅度大小取得報價後行製作。

    訂單成立後將欲修改項目於內文資料表詳細而完整的填寫,並上傳解說草圖。若經喇迪賽設計判斷修改若幅度過大、難度較高,本公司可能退回與使用者討論替代方案或以最接近的設計方案製作初稿,若效果不理想可考慮付費進一步修改。

    填寫內文表時,使用者有責任在合理範圍,透過文字描述與解說示意圖,盡可能讓喇迪賽設計了解其修改需求。

    內文資料表為喇迪賽設計製作初稿唯一依據,訂購前透過任何方式與客服人員詢問或討論的任何修改項目,使用者有責任於內文資料表再次提供,本公司無義務提醒。

    初稿提供後僅對文字內容調整校對、照片更換。使用者收到初稿後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求包含更換字型、更換內文版型、更換素材、更換設計元素將有額外費用。收費標準另行公告於加價項目。

    設計變更與設計服務收費標準另公告於加價項目,或人工提供報價。
  • 關於素材
    素材定義為花草、人物、ICON…等其他圖形或文字設計物件。
    1. 向量素材:可委託喇迪賽設計挪用並替換本公司製作。
      使用者欲免費委託喇迪賽設計尋找素材,需於內文資料表具體描述需求。若無法找到適合素材,將使用最接近素材或從缺。使用者可付費委託喇迪賽設計進一步尋找素材。自備素材,僅接受向量檔或300dpi以上ai和pdf檔或已去背透明背景之png檔,自備素材的圖像品質和色彩格式須由使用者負責,本公司無義務檢查與提醒。
    2. 燙金素材:自備燙金素材、燙金稿或要求更換燙金字體等未經喇迪賽設計驗證的燙金素材,由使用者負責燙金成品品質,本公司無義務檢查與提醒。
    3. 字形素材:僅使用喇迪賽設計合法持有授權的字體,不使用任何第三方字體。若使用者希望使用指定字體,可提供範例由本公司以最接近的字體套用,或自行提供已授權付費字體並授權本公司利用於當次印刷製作。
    4. 圖片或照片素材:使用者如提供照片委託喇迪賽設計印刷於產品上,使用者有責任提供解析度350dpi以上適合印刷的照片品質和色彩格式。如照片解析度不足,本公司將提醒使用者由使用者決定是否更換。本公司無義務提醒照片的色調、亮度、背光、顏色等品質是否良好且適合印刷,相片品質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關於版權:
    使用者自備素材須由使用者自行負責取得正當使用權,不得盜用、非法使用、違反著作權、仿冒或違反善良風俗,喇迪賽設計可能會向使用者索取正當授權證明,如因使用者提供的自備素材產生的法律爭議,使用者有責任支付本公司遭受之損失,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賠款等。

  • 關於印刷:
    螢幕色彩非合版印刷色彩,兩者色域不同故會顯現不同的色彩。
    螢幕色彩為RGB :透過發光的螢幕顯示,色彩都比較鮮豔明亮
    印刷色彩為CMYK:油墨印不出一些特別明亮色彩,印刷成品會比螢幕色彩彩度偏暗一些,所以商品與螢幕上所看到的圖稿會有所色差皆屬正常

    印刷品輸出/印刷之色差值約10-30%,且無法以客戶之各式螢幕為基準。不同紙材、不同批墨水跟印刷當日的氣候濕度皆會影響當批商品色彩表現,追加印製也與印刷當日的氣候濕度相關,無法依前一批質量、色澤之表現為退貨之理由,使用者如對於顏色有精準的要求,請勿委託本公司製作。

  • 客製商品條文規範:
    客製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如未取貨,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追朔費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同條項但書並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104年底公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第2條第2款明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七日內解除契約權利。
  •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製作契約未盡事宜,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書涉訟,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外,您及本公司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